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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
04

网购消费者可“毁约” 发生纠纷由经营者举证

 

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,草案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,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,同时,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。

  对于网络销售,草案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,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,这也是此前公众所普遍关注的“后悔权”问题。对此,草案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之外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。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的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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